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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如何维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二、维权方案

这类问题的根源在于遗失的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当事人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等。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案维护合法权益:

(一)方案一:向公安机关报案

冒用身份证件的侵权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方案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在被冒用情况没有被纠正的情况下,仍需要受法院限制消费令的约束。

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冒用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

(三)方案三:公安或法院立案后申请取消限制消费令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依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如果法院仅依据相关立案材料不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请求法院先行解除限制消费令,避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诉讼中的核心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要举证证明用于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系虚假,当事人本身不知情且无过错。结合本人承办类似案件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点主张:

(1)案涉用于工商登记的身份证系当事人遗失并向公安机关挂失的身份证,可以向挂失派出所调取相关记录;

(2)用于工商登记的当事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3)当事人并非从事被冒用登记的公司涉及的领域;

(4)向被冒用登记的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调查被冒用登记的公司情况,例如查明当时接受委托办理案涉公司登记的人是否有当事人的授权。

作者:王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025-89660993,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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